沈阳农业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钊华有课 2020-10-22 17:59:56 浏览量0 评论() 收藏() 分享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规定,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非全日制研究生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进行非脱产学习。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保证培养质量,体现服务育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时报到注册。对取得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者,学校为其建立读研期间的学习档案。学校一般不接收和管理考取之前的个人档案。

第二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户口迁移、就业派遣等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办理学生证、校园“一卡通”、银行卡等。

第四条学校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单独设立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享有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样的待遇。

第六条非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享受学校推荐就业机会、就业创业指导。

第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认真学习《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沈农大发[2017]12号),模范遵守校校纪。

第八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时参加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科学道德素养教育等活动。要自觉维护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形象,展示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按照学校培养要求,在研究生院、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来校进行集中学习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尽量为其提供住宿条件。

第十条对确有意愿、确有时间精力和全日制学生一样在校学习的非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一年级入学前(每年6月20日前)向学校研招办提出“全天候”在校学习的书面申请。获得学校同意的研究生,将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并进行严格考勤。无论何种学习方式,“非全日制”的身份不能改变、基本学制不能改变。

1.申请并获批全天侯在校学习者,在未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建议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申请并获批全天侯在校学习者,提交个人住宿申请,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尽量为其安排与全日制研究生在一处住宿,并按照全日制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3.申请并获批全天侯在校学习者,根据个人意愿,学校可以

接收其党团组织关系,可以帮助保管其入学前档案;本人可以向学校提交入党申请,并接受组织培养。

4.申请并获批全天候在校学习者,坚持全程跟读、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可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期参加毕业答辩。需就业派遣者,具体就业派遣时间等依据辽宁省就业政策执行。

5.申请并获批全天候在校学习但中途放弃者,需提出放弃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本人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转回跟读相应非全日制年级学习。已修课程,依据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要求进行有效认定或无效认定。且最长学习年限不因此特殊延长。

6.对不按时出勤、懒学等不适合继续跟读全日制的获批全天候在校学习者,学校有权利取消其和全日制学生一样在校学习的跟读资格,转至相应非全日制年级学习,且最长学习年限不因此特殊延长。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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