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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9年6月20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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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7: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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