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